101 第101章 大BOSS4(第3页)


    钱财得手后,被告向这些交钱的股民推荐了几支股票,可是收益并不如意。
    有人认为这与被告当初承诺的话不一致,便在群中表达了不满。”
    “被告先是将提出异议的人拉黑,然后没过多久,他就于2010年10月1日突然毫无征兆的解散了QQ群。
    受害人在网上再也找不到他的踪迹,感觉被骗了,于是报警求助。
    经查,被告人已经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
    “胡说八道!
    我银行账户里的钱都是我辛苦赚的,那些钱清清白白!
    我花我自己的钱,怎么叫做挥霍一空?!”
    他愤怒的反驳,“你们这才是误导性陈述,我抗议,我要上诉!”
    旁听席上的人也不安静。
    “怕不止376万这个数吧?”
    有人说,“这些股民在股市中亏损的钱,我猜有可能都成百上千万了,现在有钱人多。”
    “那个不好收集证据,亏损的钱又不是直接划给了被告人,除非能提供他操纵股市的证据。
    否则顶多就是个误信人言,只能怪自己咯。
    有钱人是多,但傻子更多。”
    “有证据又怎样?也不可能把亏损的钱赔给你啊。
    法律上有个说法,叫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就是说你几十岁的人了,不是傻瓜,你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
    人家并没有拿刀架你脖子上让你买哪支股票,你自己要信,就自认倒霉呗。”
    “那不是被白白收割?”
    “A股散户被收割的还少?这件案子的区别只在于---散户终于找到了一个可以发泄怒气的对象。
    姓裴的要不进监狱,就不足以平民愤,呵呵哒。”
    啪!
    “肃静!”
    法官敲法槌重申纪律,“若有旁听人员再大声喧哗,本院将要求你退出法庭。
    公诉人,请你将起诉书宣读完毕。”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本院已经取得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经过、汇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博文截图以及QQ群的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罪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振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聊天工具发布虚假消息以及极具诱惑力的话骗取他人财物,不特定受害人数众多,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惩处。”
    “不对!
    不对!”
    他无视张口欲语的法官,抢着高叫道:“审判长,我没有收过那些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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